来源:秘书处2020/10/30 16:19:1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IIA)。
第二条 本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保险法规的规定,由在深圳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性保险机构自愿结成的保险中介行业自律组织,是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会员和行业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加强行业合作,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地位,沟通、协调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行业和机构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保监局”),登记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二)为党组织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
(三)积极发挥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握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业务发展,加强文化建设;
(四)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领导班子中的党员干部担任党组织及纪检组织领导;
(五)支持党组织对本会重要决策、重大活动、大额开支、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兴二道6号武汉大学深圳产学研大楼五楼B502-Ⅱ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其业务范围是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协调,具体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发展情况,组织制定行业服务标准、技术规范等行规行约;
(三)代表行业参与涉及行业发展的行政管理决策的论证,向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涉及行业利益的事项,就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发展规划等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当会员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代表会员与有关方面沟通协调;
(五)协调会员之间、会员与保险从业人员之间的关系,调解处理矛盾,促进相互理解,营造健康和谐的内部环境;
(六)协调行业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关系,协助保险监督管理机关、政府参与公共管理,协调会员与保险消费者、社会公众的关系,化解各种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
(七)组织会员与国内外保险中介行业及其他行业的交流、研讨与合作,收集信息,引进技术,推广经验;
(八)建立会员之间的信息沟通机制,办好信息刊物和网站,统计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建立行业数据库,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九)整合行业宣传资源,开展保险消费者教育工作,普及保险知识和保险法律法规,宣传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推广行业文化,加强正面宣传和舆论引导;
(十)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九条 会员入会条件。凡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单位会员
1、获准在深圳开业的保险中介机构;
2、与保险中介行业有关的院校、科研等单位或机构;
3、境外保险中介机构驻深代表处;
4、实行系统管理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非系统建制的兼业代理机构;
5、经理事会特别批准的单位或机构。
(二)个人会员
1、从事保险实务工作2 年及相关专业教学、理论研究1年以上;
2、经理事会特别批准的人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出席会员大会,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对理事会做出的惩戒,向监事会提出申诉。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向本会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和统计资料;
(四)向本会反映市场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本会的咨询,并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五)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七)执行本会的决议。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会费由入会费和年度会费组成,新加入本会的单位会员一次性缴纳入会费1000元,个人会员一次性缴纳入会费50元。年度会费标准如下:
(一)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二)监事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三)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25000元;
(四)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五)监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六)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元;
(七)个人普通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退会,本会不退回其所缴纳的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对于退会的单位,本会将在本会网站上予以公告。如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十五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行规行约以及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制定或修改章程、选举办法;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长);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决定会费收缴标准;
(六)决定本会变更、解散、清算、终止等事宜;
(七)改变或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召开会员大会时,本会秘书处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各会员单位。各会员单位负责人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处请假,并委托本单位的一名代表出席会议。
第十九条 深圳保监局可向会员大会推荐或提名理事、会长、常务副会长和秘书长。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理事组成,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数的三分之一,且不低于9名。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保监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会员中具有代表性;
(二)能正常行使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
(三)支持本会的工作;
(四)会员大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
(二)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三)决定本会具体的工作业务;
(四)拟定本会的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五)决定本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等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本会内部各机构开展工作;
(六)决定新申请人的入会和对会员的惩戒;
(七)聘任或者解聘秘书长,决定本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等内部机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书长,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制订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九)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理事的变更与调整;
(十)本会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一)会员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违反行规行约的,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汇报,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以下处分:
1、警告;
2、通报批评;
3、公开谴责;
4、劝退;
5、除名;
6、其他惩戒措施。
本条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颁布实行。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离所在会员单位时:
(一)理事本人应在一个月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二)理事单位向理事会提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理事人选,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由会长签发新理事就任文件。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形成会议纪要,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召开理事会时,本会秘书处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均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处请假,并委托本单位的一名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也可由会长委托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
第三节 会长办公会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成员为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八条 会长办公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会长出席,其决议须经到会会长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二十九条 会长办公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如遇特殊情况,经会长提议,可采取通讯会议形式召开。会长办公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议作会议纪要,并向会长办公会全体成员公告。
第四节 专业委员会和秘书处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兼业代理等专业委员会,作为本会内部的专业工作机构,负责各专业的协调、自律、维权、交流、宣传。
专业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全体本专业的会员单位组成。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任免。
第三十一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权:
(一)起草地方性行业标准或涉及到各专业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约、协议等; (二)对违反本会章程或者违反行规行约的委员会成员,向会长办公会汇报,由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处分;
(三)代表本专业全体成员反映行业呼声,维护行业利益;
(四)组织本专业成员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五)整合宣传资源,普及知识;
(六)执行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七)制定本专业委员会每年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事务性工作。秘书处可以设副秘书长(秘书长助理)一人,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专职常任制,采用合同方式聘任。
第五节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三十三条 本会设会长一人、常务副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先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三分之二的理事表决同意,按相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会长、副会长应当由会员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出任。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人选,由会员大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副会长可由深圳保监局提名。
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会议;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本会出席重要活动。
常务副会长和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履行会长委托的职责。
第三十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常务副会长可设专职,在会长领导或委托下,负责本会日常工作,并分管秘书处工作。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和较好声望; (三)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其它有关要求。
第三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保监局审查并得到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八条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调离所在会员单位时:
(一)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本人应在一个月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二)会长、副会长单位向理事会提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担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后,按相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确认其就任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
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书面联席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秘书长对主持协会日常工作的常务副会长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
(二)协调本会专业委员会、代表机构等内部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三)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本会秘书长人选可由深圳保监局或会长提名,也可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保监局审查并得到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六节 监事会
第四十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监事长1名,监事若干名组成。监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十一条 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职条件与会长、副会长的相同。
第四十二条 监事会的职权是:
(一)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三)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有权向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会利益时,有权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六)接受被惩戒会员的申诉,对作出惩戒的程序和内容进行审查监督;
(七)会员大会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三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 资产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五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向本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本会应及时如实答复。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经费必须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八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深圳保监局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接受深圳保监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参照本地区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会应向会员公开下列事项:
(一)会费收取情况;
(二)服务项目收费及其他收入情况;
(三)经费使用情况,每年至少公布一次;
(四)理事会决议、决定;
(五)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及工作人员与本会关联交易情况。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四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并经参会会员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第五十五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深圳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六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五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深圳保监局审查同意。 第五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深圳保监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九条 本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深圳保监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28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深圳保监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颁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