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秘书处2010/3/15 0:00:00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深圳金融业发展,根据《关于印发深圳市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2003〕30号)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金融机构总部,是指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在深圳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经营性金融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