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深圳市保险中介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是:Shenzhen Insurance Intermediary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SIIA)。
第二条 协会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金融保险法规的规定,由在深圳市依法登记注册的商业性保险中介机构为会员单位,自愿结成的深圳市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组织,是在深圳市民政局注册的社会团体法人,属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协会的宗旨是:维护行业利益,加强行业合作,规范行业行为,提升行业地位,促进行业发展。
本协会在开展一切工作中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
第四条 本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登记机关为深圳市民政局,并接受他们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的住所在广东省深圳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的工作核心是服务,其基本职责为:自律、维权、协调、交流、宣传。其业务范围是保险中介机构的自律管理、保险中介机构的经营协调,具体的任务和职责是:
(一) 加强会员之间以及与海外保险中介同业之间的信息交流,通过创办信息刊物、开办网站等形式,统计保险中介业务信息,实现资料信息共享;
(二) 维护会员单位利益,反映保险中介机构的共同愿望和建议,协助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做好监督管理工作,发挥咨询、参谋作用;
(三) 督促会员单位依法合格经营,组织签订自律公约,约束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四) 协调各会员之间的矛盾、争议及共同利益等问题,把同业竞争引向公正、公平、正当、有序的轨道;
(五) 对会员单位严重违反协会制定的共同规则和决议的行为,在调查属实的基础上,根据理事会决议,进行纠正和必要的处理,并报知保险监督管理机关;
(六)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及其它保险行业机构的委托,为会员单位提供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
(七) 接受保险监督管理机关及政府有关机关委托办理的其它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设单位会员、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 会员入会条件。凡拥护本会的章程,自愿申请加入本会并具备下列条件,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一)团体会员
1、获准在深圳开业的保险中介机构;
2、与保险中介业有关的院校、科研等单位或机构;
3、境外保险中介机构驻深代表处;
4、实行系统管理的银行(邮政)等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及非系统建制的兼业代理机构;
5、经理事会特别批准的单位或机构。
(二)个人会员
1、从事保险实务工作2 年及相关专业教学、理论研究1年以上;
2、经理事会特别批准的人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
(二)按规定交纳会费;
(三)向协会提供必要的数据信息和统计资料;
(四)向协会反映市场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接受协会的咨询,并提供所需要的证明文件和材料;
(五)完成协会交办的工作;
(六)维护行业合法权益;
(七)执行协会的决议。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退会,协会不退回其所缴纳的会费。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对于退会的单位,协会将在协会网站上予以公告。
如该会员申请重新入会,按新会员对待。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追回会员证,予以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二分之一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选举与产生
(一)会员单位提名推荐一名主要负责人为理事会理事人选;
(二)理事会按照选举的规定对会员单位推荐人员进行审议和决定,向下一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正式候选人名单;
(三)兼业代理和个人会员的理事人选,由理事会依照同类会员单位的一定比例,先确定理事人选名额,再召集该类会员进行民主协商与民主推荐,产生理事人选。
理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九条: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离所在会员单位或离开保险中介行业时:
(一)理事本人应在一个月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二)理事单位向理事会提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理事人选,由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会长签发新理事就任文件,并报下一次会员大会。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决定个别理事的变更与调整,报下一次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八)领导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会员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违反行规行约的,由相关专业委员会向会长办公会汇报,会长办公会提请理事会视情节轻重决定给予以下处分:
(一)书面警告;
(二)业内通报批评;
(三)公开通报批评;
(四)自动退会。
本条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颁布实行。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召开理事会时,协会秘书处应提前七日书面通知各位理事。理事均应按时参加会议,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向秘书处请假,并委托本单位的一名代表出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由会长召集主持,情况特殊时,也可召开通讯会议作出有关决定。
第二十三条 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关的其它有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深圳保监局审查并得到深圳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若干名,每届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一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应先由理事会讨论通过,经三分之二的理事表决同意,按相关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第二十六条 会长办公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理事会负责。
会长办公会成员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七条 会长办公会议的职权: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任免相关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
(三)领导相关专业委员会、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为协会会长。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对外代表协会出席重要活动。
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并履行会长委托的职责。
第三十条 会长、副会长在任期内因工作需要调离所在会员单位或离开保险中介行业时:
(一)会长、副会长本人应在一个月内向理事会提出书面辞职报告;
(二)会长、副会长单位向理事会提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理事会通讯会议审议决定;
(三)理事会审议通过担任会长、副会长后,确认其就任会长、副会长。
会长、副会长应当由会员单位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出任。
会长、副会长人选,由理事会在理事中选举产生。
会长、副会长的罢免,应经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书面联席提议,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协会设立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保险代理和兼业代理等专业委员会,作为协会内部的专业工作机构,负责各专业的协调、自律、维权、交流、宣传。
专业委员会设一名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若干名,委员由全体本专业的会员单位组成。各专业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由会长办公会任免。
第三十二条 专业委员会的职权
(一)起草地方性行业标准或涉及到各专业共同利益的自律公约、协议等;
(二)对违反协会章程或者违反行规行约的委员会成员,向会长办公会提请处分;
(三)代表本专业全体成员反映专业呼声,维护专业利益;
(四)组织本专业成员之间的业务、技术和经验交流,促进资源共享;
(五)整合宣传资源,普及知识;
(六)执行会长办公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七)制定本专业委员会每年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会长办公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四条 协会设立秘书处,作为协会的办事机构,承办日常事务性工作。
秘书长由会长提名,会长办公会任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合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审查同意,并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七条 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前,须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等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九条 协会经深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和深圳市民政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经一届六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深圳保监局审查同意,并已报深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协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实施细则由理事会制定并颁布施行。